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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請上研習系統報名10月26日(三)的環境教育研習

以下轉載自學校網頁公佈欄

 1.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應受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因法令剛起步,今年應受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2.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須提出證明如簽到冊、成果照片。)

3.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4.若無特殊情況,請上研習系統報名10月26日(三)的環境教育研習。